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单机除尘器的主要销售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设区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辖区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五条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字〔2008〕5号)的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环保除尘器对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销该市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冀公网安备13098102000369号